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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服装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
2013-09-04 来源:  浏览:0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不计入总分;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文史、理工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根据成绩和专业志愿情况安排专业及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安排专业,相邻志愿级差为1分。如果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我校将按照要求执行。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精神,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校艺术类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1)学校从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及下述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2)省级统考有要求且涉及到的专业必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同时获得校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

  (3)省级统考不要求或未涉及的专业必须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

  (4)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按照以下方式录取:

  ①校考成绩前10名(含第10名)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后,即可被录取;

  ②校考成绩第10名以后的考生,文化课考试外语科目成绩须不低于60分(150分制),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等,则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综合成绩 = 专业课总成绩/专业课合格分数线×100 +文化课总成绩/所在省本科(文/理科)一批录取分数线×100

  (5)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报考表演专业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专业成绩相等,则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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