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学校对艺术类、体育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结合各专业的录取条件,实行“专业清”的办法予以录取。各专业的录取原则如下:
(1)美术学类(含美术学、摄影、绘画)专业、书法学专业、音乐学专业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过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的60%加文化成绩的4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分数相同,则依次按照专业成绩、英语成绩、语文成绩、文(理)科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动画专业、音乐表演专业、舞蹈学专业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过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分数相同,则依次按照文化成绩、英语成绩、语文成绩、文(理)科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过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的60%加文化成绩的4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分数相同,则依次按照专业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文(理)科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过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的50%加文化成绩的5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分数相同,则依次按照专业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文(理)科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注:凡填报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所在省份相应批次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对于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相关省份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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