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族生2010年高考可享受10-20分优惠
2010-02-11 来源: 浏览:0
南方日报讯(记者/张胜波徐林通讯员/郑智杏)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下称“民族生”)高考将继续享有10-20分的高考优惠。近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联合发出文件,就2010年普通高校录取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今年我省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照顾范围是: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以及清远市连州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居委会)或自然村。
符合资格的考生将享有高考加分10-20分投档的优惠。其中,报考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普通班的,在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报考第二批民族院校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类的,单独划线录取。并根据相关高校招收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投档,供学校择优录取;报考其他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高校预科班、民族班在本(专)科同批次录取。同时规定,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其本、专科录取分数线下80分,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本科)不得低于其本科录取分数线下40分。
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考生也将享有优惠。文件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的生活环境和受教育条件与少数民族考生相同,在高等院校专科层次招生录取中,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文件还特别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凡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少数民族聚居区资格的少数民族考生(含汉族考生),何时查实何时处理,并取消当年参加高考报名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对所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