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完善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课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见附件二)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管理办法》(见附件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招生院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通知要求,详细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认真组织好本校专业课考试。省内院校的专业课考试,其考试专业、科目、时间及地点,经省招办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考试工作必须在省招考办统一领导监督下进行。
二、美术类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由市(行署)招考办组织实施,各招考办要求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公平、公正。
三、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是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高度关注,各招生院校和各级招考办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严防漏洞,对在专业课统考过程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将按教育部第18号令严肃处理,对在院校组织专业课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院校应将违规考生名单及时报我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对所有违规考生将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附件一:《2007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管理办法》
附件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附件三:《2007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采集表》(略)
附件四:《2007年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课考试院校信息登记表》(略)
附件五:《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2007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管理办法
一、报名
1、报名条件
考生报名条件按教育部和省招委有关规定执行。
2、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1)报名时间为2006年11月20日至12月5日,逾期不予受理。
(2)凡报考按艺术类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专业的考生,均需报名。
(3)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中学负责组织报名,其他考生凭户口、身份证(包括应届高中毕业生)、毕业证或单位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报名。在外地学习的考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地报名。
(4)县(市、区)招考办在受理考生报名时,要对考生资格认真审核,严防替考和外籍考生报名。
(5)报名时考生交文化课报名考试费120元。参加美术类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的,另交专业课报名考试费105元。
3、考生报名信息采集、处理按《2007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采集表》(见附件二)后说明办理。
二、招生专业及计划
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必须按教育部公布的艺术类专业目录中专业招生,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可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其它省内外艺术类本科院校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按艺术类招生的专科专业及艺术类高职(专科)学校均应安排分省招生计划。
三、招生简章
各招生院校要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艺术类招生简章,并明确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的使用办法。凡招收美术类和音乐类专业的院校必须明确使用我省专业课统一考试成绩的办法。招生简章应于07年1月20日前提供我办。
四、考试办法
2007年我省对省内普通高校美术类(含对美术有一定要求的艺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的专业课实行统一考试。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和其它省外普通高校本科艺术类的专业课可以承认我省统一考试成绩,也可以在我省统一考试合格考生中再进行加试。省内、外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高职(专科)院校及普通高校所有按艺术类高职(专科)招生的专业,其专业课均应使用我省统一考试成绩。
省内外院校按艺术类招生凡我省统考未涉及的其它专业的专业课由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课考试。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和省外本科院校可以申请在我省设点组织专业课考试,其它学校只能在本校内组织专业课考试。
五、省统一考试实施
1、美术类
(1)考试科目及分值
美术类专业课总分为250分。考试科目为色彩100分、素描100分、速写50分。
(2)考试时间、地点
考试时间为2007年1月7日
8:30 - 9:00 速写
9:30 – 12:00 素描
13:30 – 16:30 色彩
考试地点:全省设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包括黑河市、大兴安岭行署)、大庆市、牡丹江市(包括鸡西市、七台河市)、佳木斯市(包括双鸭山市、鹤岗市)、绥化市、伊春市七个考区,考生按考点区划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省农垦、森工总局及各分局系统的考生可就近考点参加考试。
2、音乐类
(1)考试科目及分值
音乐类专业课总分为200分。基本乐科60分,(基本乐理30分、视唱15分、练耳15分);声乐(美声、民族、通俗)或器乐(西洋管弦、民族管弦、键盘)表演专业的演唱或演奏曲目成绩各按140分计入总分。音乐学专业的声乐和器乐演唱和演奏曲目成绩分别按70分计入总分。
(2)考试报到时间及地点
考试报到时间为2007年1月12日至13日。凡报考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的考生,需持准考证及身份证到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69号)办理专业课考试报到手续。凡报考声乐或器乐表演专业的考生需交专业课报名考试费135元,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需交专业课报名考试费165元。
考试时间为:基本乐理和练耳为2007年1月14日;视唱和专业课为2007年1月15日-21日。
声乐和器乐考生自备二首曲目,考试现场抽一首演唱或演奏。考试标准及评分办法见《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课考试说明》(登陆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参加声乐考试的考生自备伴奏带(碟)。
3、全省统一考试的美术、音乐类划定专业课合格分数线,分别在1月20日和1月25日前由县(市、区)招考办向考生发放专业课合格证。
六、院校考试实施
我省本科艺术类专业课统考未涉及的专业课可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考试。省内院校在省招考办统一领导监督下,在院校设点考试,其考试专业、科目、时间及地点经省招考办批准后,由招生院校在本校的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和省外本科高校,需在我省设置考点进行专业课考试的,由我办指定考点、考场,安排监考负责管理。同时根据院校要求提供考试器材。各院校考前应及时向我办提供招生章程,考试须知等资料,由我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省外艺术院校(专业)在我省组织专业课考试时间为2007年1月15日至2月15日。考点为黑龙江东方学院(联系电话:0451-86655180、联系人:陈树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1号,邮编:150086)。在我省组织艺术类专业课考试的省外院校填写一份《2007年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课考试院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三)务于2006年12月25日前将本校在我省考试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告知我办普通高校招生处。
省内外艺术院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结束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成绩应按我办编发的考号、姓名和教育部公布的专业名称以软盘和电子邮件(格式见附件四)另附一份纸介合格名单的形式,务于2007年4月15日前报递我办备案。
我办联系方式: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69号,邮编:150090,联系电话:0451-82376011(传真),联系人:尚彩娟。
七、录取
1、文化课划线原则
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的文化课及专业课录取分数线,按教育部和我省招委有关规定划定。
2、录取顺序
(1)对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我办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专业课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课成绩提供给考生所报院校,院校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确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并于7月8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我省,并办理录取手续。
(2)省内、外艺术类本科院校在我省第一批次普通本科录取前录取。
(3)高职(专科)院校在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
3、在文化课和专业课最低录取分数线(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除外)以上,考试成绩分为三种录取方式:在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在专业课最低录取分数线或合格生源中,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化课与专业课的按比例折合后,按合成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各招生院校须明确考试成绩的录取方式并在招生院校的招生简章中公布。
凡报考美术类、音乐类未取得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和院校考试合格证的考生不能被录取。
附件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执行招生政策规定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见附件一)。科学合理制订专业考试办法和评判标准,增强专业考试评判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严格专业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艺术类专业招生质量和公正。
二、进一步规范艺术类专业计划编制、专业考试和录取管理工作
自2007年起,除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高等学校(名单见附件二)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外,各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均应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有关高等学校可预留不超过本校200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总计划15%的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
各省级招办、高等学校应严格规范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考试及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加强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2007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应为本地区考生单独组织或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组织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
招生学校在省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专业考试或自行组织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考试时,要重视规范采集考生有关信息,可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调取考生电子照片等有关报名信息,并加强协调与沟通,强化对考生专业考试的资格审查、身份确认及合格考生的公示工作;对本校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须按“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见附件三)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招生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的确定,须严格按照我部专业设置的有关要求执行,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努力维护艺术类专业招生秩序
各艺术类专业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要成立由教育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组成的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督查组,全程监督并及时纠正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自行组织专业考试的学校要报经考点所在省级招办同意备案后方可组织专业考试,并自觉接受考点所在省级招办的指导和监督。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在省级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对在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省级招办要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对组织专业考试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各省级招办要将所有违规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具有艺术类专业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附件:1、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2、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名单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2007年1月底前完成本地区艺术类考生的高考报名工作。
二、计划编制
3.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招生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编制招生来源计划,根据艺术类专业特点,可分文、理科编制。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高校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总计划15%的招生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
4.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的时间及工作要求应参照艺术类专业考试后生源分布情况,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办法执行。
三、招生简章
5.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院校应在1月20日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考试机构,下同)提供本校招生简章。招生院校及省级招办均应在1月底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简章。
四、考试
6.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和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考生所报考专业属省统考专业范围内的,考生须参加省统考。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应为本地区考生单独组织或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组织美术类专业省统考,考试科目为色彩、素描和速写。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应组织其他艺术类专业的省统考。省统考的办法由省级招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8.省统考应于2月15日前完成并于2月底前将省统考成绩及成绩分布情况告知考生本人,同时向合格考生发放合格证书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
9.凡生源所在地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也可在省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考。
10.校考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生院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有特殊情况确需跨省设点组织校考的,须经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并报本校主管部门备案。校考须在拟设考点所在省级招办指定的考试点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当地省级招办的指导、监督。所有跨省设点考试的高校须于1月10日前向拟设考点所在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校考地点。各省级招办负责于2月底前将在本地设点的省外高校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11.校考应在省级招办公示省统考合格考生名单后进行,并于3月底前结束。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院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招生院校负责公示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发放数量不应超过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4倍。招生院校须于4月15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12.艺术类专业考试应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考务规定执行。专业考试试题须通过组织命题专家组或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须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13.评卷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14.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
五、填报志愿
15.获得省统考合格证(若院校在省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省统考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或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院校(专业)志愿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为准。
16.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六、录取
17.高校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18.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19. 各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应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20.艺术类本科专业安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次普通本科录取前录取;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安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录取前录取。
21.对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须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于7月8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有关省级招办。
22.对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院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可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向招生院校投档,投档比例由省级招办商有关招生院校确定。招生院校必须在各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23.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七、其他
24.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省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省级招办负责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25.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有关招生院校须将其违规情况书面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由省级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26.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27.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附件2: 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名单
中央戏剧学院 中央美术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 中国音乐学院
北京电影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中国戏曲学院 天津音乐学院
天津美术学院 鲁迅美术学院
沈阳音乐学院 吉林艺术学院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南京艺术学院 中国美术学院
景德镇陶瓷学院 山东艺术学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湖北美术学院
武汉音乐学院 广州美术学院
星海音乐学院 广西艺术学院
四川美术学院 四川音乐学院
云南艺术学院 西安美术学院
西安音乐学院 新疆艺术学院
解放军艺术学院 中央民族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东华大学 北京服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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