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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
2013-09-16 来源:  浏览:0
专业学位简介

  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是相对于学术型学位(academic degree)而言的学位类型,其目的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培养规格各有侧重,在培养目标上有明显差异。学术型学位按学科设立,其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和研究,培养大学教师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而专业学位以专业实践为导向,重视实践和应用,培养在专业和专门技术上受到正规的、高水平训练的高层次人才。专业学位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学术型与职业性紧密结合,获得专业学位的人,主要不是从事学术研究,而是从事具有明显职业背景的工作,如工程师、医师、教师、律师、会计师等。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在培养目标上各自有明确的定位,因此,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授予学位的标准和要求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我国自1991年开始实行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建设,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迅速,取得了显著成绩。到2009年,我国已设置了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博士,工程硕士,建筑学学士、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博士,公共管理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博士,公共卫生硕士,军事硕士,会计硕士,体育硕士,艺术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翻译硕士,社会工作硕士等19种专业学位,基本形成了以硕士学位为主,博士、硕士、学士三个学位层次并举的专业学位体系。截止2008年上半年,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已累计招生86.5万人,其中学历教育招生24.6万人,占专业学位总体招生数的28.4%;在职攻读招生61.9万人,占专业学位总体招生数的71.6%。目前我国参与专业学位教育的院校有431个,占我国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总数的60%。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由于在1999年以前,我国硕士研究生规模较小,而且主要是为教学科研岗位培养学术型人才,因此,当时的专业学位教育主要针对的是已经工作的在职人员,满足他们在职提高的要求。为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通了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教育的渠道,实施非全日制培养,大大满足了社会在职人员学习提高的愿望。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分化愈来愈细,职业种类愈来愈多,技术含量愈来愈高,社会在管理、工程、建筑、法律、财经、教育、农业等专业领域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专业学位教育所具有的职业性、复合性、应用性的特征也逐渐地为社会各界所认识;与此同时,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就业趋势来看,更大量的是走向社会实际领域。因此,专业学位教育不仅仅要满足现有在职人员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吸引优秀生源,面向应届本科毕业生,实施全日制学习方式,培养实践部门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为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对研究生教育结构转变的需要,教育部决定从2009年开始,除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硕士的项目管理方向、公共卫生硕士、体育硕士的竞赛组织方向等管理类专业和少数目前不适宜应届毕业生就读的专业学位外,其他专业学位均面向应届毕业生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全日制培养。随着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将逐渐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实现研究生教育结构的历史性转型和战略性调整。而从专业学位招生和培养模式上,也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两种格局:一是吸引包括应届毕业生在内的考生,参加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采取全日制学习方式,培养实践部门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二是面向广大在职人员,参加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采取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实现在职人员在职深造、终身学习的目的和愿望。

  从世界研究生教育发展趋势和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现实出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大力扶持和积极引导的发展重点。目前,随着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必然会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春天,也必然会在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背景资料:全日制攻读专业学位

  2009年1月,国务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延东同志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6次会议讲话时强调指出,要调整学位授予的类型结构,调整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型学位的比例,积极发展符合我国产业结构特点的专业学位,改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攻读学术型学位为主的局面,为各行各业培养一线专业人才。 2009年3月2日,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联席会议在京召开,教育部陈希副部长在会上明确提出“大力加强应用人才培养,逐步压缩学术型人才培养的比例”的要求。随后,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文件,决定从2009年起扩大招收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范围。这对于调整和优化我国研究生教育结构、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09年扩招5万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础上,国家今年又一次性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增招3.8万名专业硕士,实行全日制培养。日前,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12号),对2010年的全日制专业学位招生考试工作进行了明确部署:

  思想重视:《通知》指出: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也是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同时也是增强研究生适应社会需求能力的需要。《通知》要求继续调整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范围,积极稳妥地推动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性转变。

  规模扩大:根据文件精神,2010年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业学位类别和领域均可安排招生;分别确定招生单位招收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规模;新增招生计划主要用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各具有专业学位授权的招生单位应以2009年为基数按5%-10%减少学术型招生人数,调减出的部分全部用于增加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

  质量特色:《通知》明确指出,从2010年起实行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制度,逐步增加专业学位推免生的数量和比例,鼓励、引导优秀生源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质量。并本着“着眼长远、整体设计、分步推进、分类实施”的原则,采取“分列招生计划、分类报名考试、分别确定录取标准”的招生考试模式,按照“科目对应、分值相等、内容区别”的要求设置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根据培养要求和生源特点确定考试内容,突出对考生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查。

  待遇同等:《通知》要求,要加速建立完善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奖励和资助制度。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在校管理、学生权益、就业服务等政策措施上要与学术型研究生同等对待。

  按照《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除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规定报考人员应为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5年或5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外,其余专业学位均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另外,对法律硕士重新进行了定义,明确分(非法学)和(法学)两类,考生除要符合学术研究生报考条件外,其中,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要求考生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报考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要求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

  在具体的考试内容方面,2010年考试增设了英语(二),其中,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体育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农业推广硕士、艺术硕士和社会工作硕士11个专业学位初试的外国语可选用英语(二)或英语(一),学术型硕士生及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建筑学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的外国语考试仍采用英语(一)。

  根据考试大纲,英语(二)的翻译题部分与英语(一)不同,要求考生翻译包括150个词的段落,另外,英语(二)的语法要求被细化为8点,基本都是高中阶段语法知识,英语(二)在阅读理解词汇量部分,取消了英语(一)中“每篇阅读理解文章中超出考试大纲单词不超过3%”的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大力扶持和积极引导的发展重点,全日制专业学位的全国统一招考也是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途径。目前,随着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健全,专业学位教育已全面面向在职人员和应届本科毕业生开放。在职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基本的从业技能,但是学习时间有限;应届本科毕业生全日制在校学习,具有充分的学习时间和较强的学习能力,但是缺乏职业领域基本的经验和能力。今后将继续深入加强对两者培养目标、人才规格、学位标准、学习方式、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不断促进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又好又快地发展。

  专业学位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6.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1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0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4、5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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