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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生守则
2013-09-16 来源:  浏览:0

一、凭《江南大学艺术类专业考试准考证》、《身份证》(户口簿)、省级招办发放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准考证(报考证)》等证件原件(以下简称“三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准考证》请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不得转借他人。条形码是考生用于答卷的准考证号,请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不补。没有粘贴条形码的试卷一律作无效卷论处。

二、参加考试前作好各项应考准备工作,包括携带证件原件、应用文具、作画用水以及上厕所等。

三、考生必须到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考生需提前入场,开考15分钟后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以内、考试终止前15分钟以内,一律不得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在考场及周围逗留。

四、除按照考试的要求携带必须的文具用品外,其它任何书籍、纸张以及电子记事工具、通讯工具等与考试要求无关的一切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一经发现不管使用与否均以作弊论处。

五、考生对号入座后,须将自己的“三证”原件放在桌面的左上角。

六、考生得到答卷纸和试卷后,应按照监考老师的要求,将条形码粘贴在答卷纸或试卷规定的位置,并仔细核对准考证号和答卷纸上条形码的号码是否一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举手向监考老师报告。不得在答卷纸和试卷上做任何标记,否则视为作弊。

七、严禁涂改或损坏答卷纸和试卷上的条形码、准考证号,否则以无效卷论处。

八、开考前5分钟由监考老师示意考卷的密封完好性后并开启试卷,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在答题纸规定的地方开始答题。

九、考生如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视情节轻重,监考教师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处理。

十、在考场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场纪律:

(一)不按规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者;

(二)监考教师要求出示有关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三)不按监考教师指定考场位置摆放物品,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者;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五)考核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六)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七)在考场及考点考务禁止的范围吸烟和喧哗者;

(八)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者。

十一、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一)使用伪造证件参加考试者;

(二)在答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标记信息者;

(三)抄袭或旁窥邻座及场内其他考生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稿纸让邻座偷看和抄袭)者;

(四)以语言、文字、打手势暗号等方式互相传递有关考核内容、信息或互对答案者;

(五)翻看或企图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发现夹带与考核内容有关的材料者;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七)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八)找他人代考和代他人考核者;

(九)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稿纸者;

(十)涂改他人答卷占为己有者;

(十一)抢夺、窃取他人答卷者,故意销毁答卷者;

(十二)组织、参与团伙作弊者以及其他作弊行为者。

十二、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老师的要求交卷并在“签名确认表”上签字,在监考老师宣布可离开考场后立即退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三、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十四、对在任何一个考点被认定作弊的考生,将上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并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同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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