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对于我院没有安排相关专业测试的省份,表演、播音、编导、音乐、舞蹈、美术、体育类等专业承认生源省联考专业成绩,按当地省份的录取政策执行;
2、自行组织专业测试省份的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表演、舞蹈编导、表演及其专业方向,专业在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专业测试合格的基础上,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均折合成百分制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成绩的70%和文化成绩的3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参照考生所填报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3、自行组织专业考试省份的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录音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公共事业管理、美术类专业,专业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均折合成百分制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成绩的50%和文化成绩的5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参照考生所填报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二、普通文史类、理工类录取原则
1、进档考生以高考成绩总分为主要依据,综合考查德智体状况和相关单科成绩进行录取。
2、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二志愿考生。
3、录取原则按照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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