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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2013-09-17 来源:  浏览:0

第一条:院校名称:昌吉学院。院校代码(部标):10997。

第二条:昌吉学院属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分南、北两个校区

第三条: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

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招生业务工作。

第四条:招生对象为符合生源地省(区)级招委会规定的2010年高考(论坛)报考条件的考生

第五条:汉语言、民考汉及“双语”计划形式的本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四年,民语言计划形

式的本科层次各专业(除汉语言专业外)学制为五年(含预科一年);汉语言、民语言、民考

汉及“双语”计划形式的专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三年。

第六条:录取时调阅考生电子档案比例为120%,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七条: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的录取原则:即按总分由高到

低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额满

为止。若不满额,可降分投档,额满为止。昌吉学院接受服从调剂的考生。

第八条:专业分配原则:依据总分按考生所填第一志愿下第一、二、三专业顺序安排专业,

未满额再由非第一志愿考生满足专业招生计划数,额满为止。若仍不满额,从服从专业调剂

考生中按总分由高到低将其调剂到未满额专业中,额满为止。对服从调剂投档的考生,原则

上参照考生所报其它同类院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安排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

录取,作退档处理。投档、录取是依据考生本人志愿进行的,因此录取后原则上专业不可调

第九条: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昌吉学院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取得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

美术类考生还须取得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联考合格证)方可填报昌吉学

院艺术类各专业志愿。

对取得昌吉学院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总分达到所在省招办公布

的最低投挡线考生,录取时按综合成绩【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的60%与专业课总分(满

分为200分)的40%之和】排序,择优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综合成绩从

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额满为止。

第十条:体育类各专业考生只有参加生源省(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后方

可填报我院体育类专业志愿。录取时达到生源省(区)招生部门规定的体育术科和文化课合

格线,按术科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术科分从高到低录取非

第一志愿考生,额满为止。

第十一条:昌吉学院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论坛)的考生(民语言及“双语班”考生外

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昌吉学院对报考英语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作限分规定:即高考英语单科成绩

汉语言本科不低于90分,汉语言专科不低于80分。

第十三条:昌吉学院2010年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印发的《报考指南》、《

招生与考试》等刊物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校考具体事宜见《新疆招生与考试》第一期《昌吉学院艺术类专业招

生简章》或登陆昌吉学院主页下的“昌吉学院招生信息网”。

第十五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有关省(区)招生计划

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同批次生源好的省(区)调整。

第十六条:师范类各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四肢健全,体型匀称,男身高1.65米以上,女

身高1.55米以上。

第十七条:对各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和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新

生入学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经复查新生健康状况不合格者,作退学或休学

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后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新价非字(2000

)28号文、新价非字(2000)29号文规定,昌吉学院2009年各类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

如下(元/生•年):

文史类各专业:本科:3100,专科:2900;

理工类各专业:本科:3500,专科:3300;

外语类各专业:本科:3800,专科:3500;

体育类各专业:本科:3300;

艺术类各专业:本科:6000。

住宿费标准:8人间600;6人间800;4人间1000。

第二十条:新疆籍考生填报免费师范生计划的各专业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

政办发【2010】25号文《关于印发<自治区对疆内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执行。

第二十一条:昌吉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将通过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绿色通道”

、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社会捐助等形式进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需要国家助学贷款的新

生可在户口所在地办妥生源地助学贷款后入学。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昌吉学院。

第二十三条: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拒绝任何中介机构或社会个人介入昌吉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

察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昌吉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联系人:李全义 孙善杰;

日常业务联系电话:0994-2337793(兼传真)。

录取期间业务电话:0994-2334181,0994-2336070(传真)。http://zs.cjc.edu.cn(学院

主页)

E-mail: lqy-cj21@163.com

学院地址:南校区: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9号

北校区: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

邮政编码:831100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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