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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艺术类考生报考必读
2013-09-17 来源:  浏览:0
  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
  
  2.艺术类考生的高考报名工作由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
  
  二、计划编制
  
  教育部规定: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类专业可不编制来源计划。
  
  除上述两类情况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各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高校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总量15%的招生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
  
  艺术类专业计划可分文科、理科或文理综合编制。合格生源与计划比原则上按不超过4:1的比例安排。
  
  三、招生简章
  
  教育部规定:2010年1月31日前,招生学校应在向社会公布有关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艺术类招生简章内容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文理兼招的艺术类招生学校还要在其艺术类招生简章中明确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对文、理科考生的录取原则。
  
  考生可以在各高校网站查询艺术类招生简章。
  
  四、考试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高考(文化课考试);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统考和校考两种形式。
  
  省统考:
  
  1.省级统考实施办法由各省招办制定,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考生所报考专业涉及省级统考的,考生须参加省级统考。
  
  各省均需组织美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考试人数较多的,素描、色彩科目一般采用图片的试题模式,考试人数较少的,一般采用写生的试题模式,试卷原则上采用4开纸作为统考用纸(具体需参照本省招办要求)。
  
  省级统考应于2010年春节前完成。
  
  2.凡生源所在地省级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招生均应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
  
  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省级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
  
  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考。
  
  校考: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
  
  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有特殊要求确需跨省设点组织校考的,须经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并报本校主管部门备案。2010年教育部批准河北传媒学院、大连艺术学院、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四所院校可跨省组织省级统考范围以外的艺术类专业考试
  
  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校考;
  
  招生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
  
  教育部规定:校考要在春节后进行,3月底前结束。
  
  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学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校考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发放数量原则上按与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4:1的比例发放。
  
  获准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也可根据考生省级统考成绩及分布情况直接划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
  
  省统考、校考及招生院校关系图
  
 
省统考
校考
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
可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
也可跨省组织校考
普通高校本科艺术专业
可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
在本地组织校考,跨省需申请
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高职专业
只能使用省统考成绩
对省统考未涉及专业,可在学校所在地进行校考
二级学院(系)
只能使用省统考成绩
不可组织校考
  五、填报志愿
  
  1.获得省统考合格证或校考合格证(若招生学校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志愿。
  
  未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的考生不得填报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以其户籍及报名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为准。
  
  2.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的非艺术类专业。
  
  六、录取
  
  1.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的艺术类考生,录取时可按文科、理科分别投档录取,或按文理兼招同时投档录取。
  
  各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分三种模式,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合格时,可按文化课成绩或专业成绩或文化、专业成绩各占一定比例安排录取。各高校录取模式可在本校招生章程中查询。
  
  2.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录取分数线。但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3.各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4.学前教育、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媒体创意、宝石及材料工艺学、工业设计、影视艺术技术、数字媒体艺术、建筑学、景观建筑设计、包装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公共事业管理及文化产业管理等17种含有艺术属性的专业,有关高校须经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录取时,高校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5.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区、市)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前进行;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区、市)本科各批次录取结束后、普通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录取前进行。
  
  6.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学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七、其他
  
  1.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2.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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