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座落于英雄城南昌,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已初步形成数字化、生态型、花园式的校园环境。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毕业后经考核合格可颁发南昌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 在江西、湖南、山东、山西、河北、河南、广西、福建、安徽和江苏等十个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录取层次、收费标准 第六条 2009年我校招生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有: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影视动画专业方向)、工业设计,学费:9200元/年;专科专业有:广告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产品造型设计,学费:8000元/年。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七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即文化课考试)及考生所在省级招办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并且取得由省招办颁发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录取的本科考生还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江西考生除外),并且专业成绩合格。专科专业的录取认可各省的专业统一考试成绩。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招办的要求组织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其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我校公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校志愿。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严格按各省投档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或者复查成绩与入学成绩有较大出入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助、贷学金情况 第十五条 为保证表现良好、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学金、贷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相结合的助学体系。具体资助措施和项目详见我校招生简章和网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791-8126666 传真:0791-8126772 通讯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邮政编码:330099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昌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