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填报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码:13683
第五条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皂河路2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八条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院位于古城西安西部大学城,占地384亩,校园内绿树成荫,湖水环绕,风景秀丽,绿化面积达85%,湖水面积2.4万平方米。已建成艺术设计制作、丝网印刷、摄影实拍、摄影暗室、土木工程、物理、生物、模拟电路、数字电路、电工电路、计算机与网络工程、电子测量与高频、软件工程、文科综合、企业模拟、沙盘、计算机绘图、摄录编、多媒体课件制作、网络工程、临床模拟、形态学、机能学、病原学、分子生物学、基础化学、数码互动等40多个实验室。图书馆藏书28.36万册,电子阅览室可以与延安大学联网使用,实现资源共享。2012年招生的专业为: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方向、装潢艺术设计方向、环境艺术设计方向)、美术学、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广播电视新闻学、英语(论坛)、市场营销、工商管理、物流管理、会计学、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汽车服务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学、园林、工程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方向)、护理学和制药工程等23个本科专业。
第十条 学院依托延安大学雄厚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资源办学,教风严谨,学风浓郁,管理严格。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四条 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①按考生专业志愿先后、考试分数高低排序确定。②对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任何专业,但本人服从专业调剂的,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调档,但录取专业时以高考(微博)分为准。在高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与计划严重不平衡,经与生源地省(市)级招生部门协调,同意后将对个别专业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八条 对于江苏考生的进档后排序规则,采取“先分数后等级”办法。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
第十九条 录取艺术类专业考生按以下原则进行:在文化课和专业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考生省、市(区)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条件下,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严格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以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名称具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相关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德、智、体等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均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费用标准如下:
文史类学费: 10000元/学年;
理工、外语类学费:12000元/学年;
艺术类学费:15000元/学年。
学生住宿统一安排在校内公寓,实行统一管理。
住宿费:900或12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9-83113022 83113080
传 真: 029-83113090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皂河路2号。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皂河路2号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100
电子邮件:ydcxzb@126.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下进行,学院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二〇一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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