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的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部编代码为“13672”。
第二条 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4]21号文件)批准设立,系全国统一招生、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7953080、87953086、87959669,传真:028-87953066;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7953091;学院网址:www.cdxy.edu.cn(www.csdcdxy.cn),招生网址为:www.csdcdxy.com;招生就业专用邮箱:csdcdxy@126.com;学院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郫县团结学院路65号;邮政编码:611745。
第四条 艺术类考生的文化课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考生所报考专业属当地省(市、自治区)统考专业范围内的,须参加当地省(市、自治区)统考。
对舞蹈学、音乐学招生没有统一组织专业考试的省(市、自治区),学院将在招生的该省(市、自治区)组织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科目为:面试(目测外形)、语言表达(自我介绍)、基本功测试(柔韧度、旋转等技巧展示)、艺术素质(即兴表演)、艺术表现力(自备舞蹈片段或组合,风格不限,可侧重自报专业,自备CD伴奏带),每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第五条 2011年艺术类招生本科专业及方向有: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艺术设计方向、环境艺术设计方向、动画艺术设计方向、工艺产品设计方向、广告艺术设计方向、园林艺术设计方向)、舞蹈学(国际标准舞方向、舞蹈表演方向、现代舞方向)、音乐学(学前音乐及舞蹈教育方向);专科专业有:装潢艺术设计、装饰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艺术设计。具体分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以当地省(市、自治区)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级招生部门确定的同批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文化与专业成绩总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七条 艺术类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由于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大学外语公共必修课为《大学英语》,因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八条 学院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美术类专业限制色盲、色弱考生。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生报到入学时须缴清学费和住宿费,方能注册。学院学费收费标准为艺术类本科15000元/年,艺术类专科13000元/年。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的规定,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由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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