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依法治招”及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2010年我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西北民族大学(Nor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学校国标代码为10742,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属公办全日制多学科门类综合性大学。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研究生(论坛) 教育、预科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和国际教育等协调发展。现有西北新村和榆中两个校区。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成立于 1950年8月,1951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81年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03年成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2009年获得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权和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硕士、 博士研究生权。
第四条 学校占地2880多亩,有教职工15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900余人,教授、副教授400余人,面向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目前,有56个民族的各类在校生20000余人。
第五条 学校现有56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10个学科门类;设有25个学院, 67个教学实验室。拥有国家民委、教育部共建的“中国民族语言文字信息技术”重点实验室,“藏文信息技术”、“口腔医学”、“电子材料”、“生物工程与技术” 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和“甘肃省动物细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条 学校现有1个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博士学位授权专业和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1个硕士学位授权专业:伦理学、宗教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社会学、人类学、民俗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史、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与教学论、民族传统体育学、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音乐学、美术学、历史文献学、专门史、应用数学、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应用技术、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预防兽医学、临床兽医学;2个专业学位授权专业:法律、艺术硕士。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全面领导本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本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负责本年度招生计划的上报与执行;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策划及落实;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审查;负责对本年度招生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认真开展招生研究工作。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各民族考生,其中各省录取本科新生的少数民族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65%,民族自治区和多民族省份应高于此比例;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不受民族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部门网站、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挡等政策。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以高考(论坛)成绩为录取依据,相关科目(如外语、数学等)达到最低要求,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文化成绩,纳入投档考生序列,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办法和口试成绩、听力成绩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原则上只招收外语语种是英语(论坛)的考生。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有我校专业课成绩(注:甘肃籍舞蹈考生录取时使用甘肃省舞蹈统考成绩);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和专业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表演专业(舞蹈方向)考生必须是舞蹈中专毕业且身高男不低于1.70米,女不低于1.60米。
第十七条 在招生录取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120%以内,对进入投档线的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民族语言类的专业招收用民族语文答卷的考生。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文件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考录取时单科成绩要求:
①汉语言专业高考汉语文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②外语专业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③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工商管理、会计学、旅游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应用心理学专业属文、理科兼收,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④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土木工程专业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招生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西北民族大学对考生体检要求将依据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将对入学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艺术类考生和高水平运动员要进行专业复查,对于在招生录取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无论何时一经查出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体检不合格或专业受限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进行专业调整。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我校学费标准按甘肃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实行一年一交的办法。
文史类各专业、预科(文)3800元/生·学年;理工类各专业、预科(理)4000元/生·学年;艺术类各专业6000元/生·学年。民语类文科专业(即中国少数民族(藏、蒙古、维吾尔)语言文学、汉语言、工商管理(藏汉双语)、英语(蒙英双语))2500元/生·学年;民语类理科专业(即物理学(藏汉双语))3000元/生·学年。
若甘肃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上述各类收费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奖学金政策详细情况见我校当年招生简章及校园网上公布的招生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西北民族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相应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1、邮寄录取通知书。
2、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办(考试院)。
3、登录我校的网站查询。
第三十一条 咨询联系部门:西北民族大学教务处招生工作科
电话:0931-2938300
E-MAIL:zsb@xbmu.edu.cn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
邮政编码:730030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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