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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含美术类)
2020-06-05 来源:东方科技学院  浏览: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层次、性质与地址。

  学院中文名称: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

  学院英文名称:Orient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国标代码:12653;

  办学层次:本科;

  学院性质: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确认,湖南农业大学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学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科教路。

  第三条 学院学生属于国家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者,颁发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院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31-84673941、84673942;

  监督电话:0731-84617690;

  湖南农业大学招生网址:http://zs.hunau.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hnaues.com;

  学院招生网址:http://dfyzs.hunau.edu.cn;

  邮政编码:410128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有关政策,执行母体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学院招生政策,领导实施学院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咨询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

  第八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文件精神实施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的管理。

  第九条 2020年学院有22个本科专业面向全国1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条 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单科成绩需达到90分;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但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以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为宜。

  第十一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人数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二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学院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四条 调档比例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业志愿确定原则

  学院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分数级差确定(生源省有特殊要求的按该省规定),专业间级差不超过2分。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分布设定专业投档级差,尽量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可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到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投档分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中共党员、三好学生;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

  学院美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只招收湖南考生。凡报考学院美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高考和湖南省专业联考;在政治思想考核和体检合格,文化和专业均达到相应控制线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第十八条 学院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精神,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奖、贷、助、勤、补等多渠道资助体系。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采取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等措施予以资助。学院倡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中有关问题由招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具体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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