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吉首大学于2002年举办的一所独立学院。学院坐落在著名的国际旅游城市——湖南省张家界市。
第三条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学生的录取和毕业分别进入国家教育部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和普通本科学历电子注册系统。
第四条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62
第七条 学校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温泉路001号
邮政编码:427000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十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七条 在湖南省,学校录取批次为三本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五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相关规定,学院2020年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根据考生的填报志愿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高低和志愿填报顺序预录取,如所报专业均不能预录,则实行调剂预录,不愿调剂的予以退档。湖南省内已投档的考生也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与我院公布的电话联系确认录取,未确认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所有新生报到时须交清第一年的学杂费。有关学院录取办法的具体方案以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官方网站发布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非英语专业对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不限。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执行生源所在省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体检标准执行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音乐学、舞蹈学等有术科考试成绩的专业,录取办法原则上是在术科考试和高考文化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术科成绩均直接使用该生源所在地省统考成绩,学院不再另行组织考试。
第二十六条 学院和华飞航空集团校企合作,开设“航空特色班”。凡参加军、民航上站体检合格且政审合格,年龄在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男生,可报考学院英语专业,录取后进入“航空特色班”学习,毕业后发放英语专业文凭,由华飞航空集团安排就业。详见学院官网招生简章。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学院2020年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各类学生奖学金,以激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44-2116316 、0744-2116376
传 真:0744-2116316
电子邮箱: zjjzsb@jsu.edu.cn
学院网址: https://zjj.jsu.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2020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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