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工商大学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 浙江工商大学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它的前身是1911年创建的杭州中等商业学堂,是近代中国最早培养商业专门人才的学校之一。1980年成立杭州商学院,2004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浙江工商大学。
第五条 学校现有管理学、经济学、工学、文学、法学、理学、史学、哲学八大学科门类,拥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授予权,具有工商管理硕士(MBA)、法律硕士(JM)、工程硕士3种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及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
第六条 学校下设22个学院,拥有50个本科专业、3个博士学科点、4个一级学科硕士点、37个硕士学科点。现有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科生24700余人(含独立学院);专任教师1296人,其中正高职称203人、副高职称494人,博士333人。
第七条 学校分下沙校区和教工路校区,分别位于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东区和杭州市西湖区,占地面积1944亩,建筑面积87.48万平方米(含独立学院)。
第八条 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设在浙江省人民武装学校内(杭州市西湖区龙驹西路1号),新生录取工作由浙江省人民武装学校负责。
第三章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1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 、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按不超过计划录取人数的105%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调取考生档案。
第十二条 新生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四条 新生录取采用计算机二次投档。
(一)按专业级差方式投档,第一、二、三、四专业志愿之间各级差为2分,第四、五、六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级差为0分。
(二)排序中总分相同的,遵照德、智、体全面衡量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我校其他志愿的进档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按第十四条原则录取。
第十六条 美术类专业的录取办法详见《浙江工商大学艺术设计学院2009年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对各专业设定英语单科合格线,英语高考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的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英语成绩合格生源不足时,则适当降低英语单科合格线(按5分一档降分) 至额满为止。英语成绩按满分150分制计,若满分不为150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其考生的英语高考成绩按满分150分制折算后再衡量是否符合标准。各专业英语单科合格线为:
(一)艺术设计、动画专业:60分。
(二)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110分。
(三)日语、法语专业:100分。
(四)其他专业:75分。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加分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决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面向第一批以第一志愿(首轮平行志愿)录取的2009级文、理科考生设立新生奖学金。具体如下:高考总分超过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重点线120分可获奖学金人民币60000元;高考总分超过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重点线110分可获奖学金人民币50000元;高考总分超过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重点线100分可获奖学金人民币40000元;高考总分超过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重点线90分可获奖学金人民币30000元。高考总分按满分750分制计,若满分不为750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其考生的高考总分按满分750分制折算后再衡量是否符合标准。奖学金发放按《浙江工商大学2009级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二)获得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声乐、器乐、舞蹈、话剧、曲艺类艺术测试一级以上证书和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网球、田径、武术、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等项目国家一级运动员以上证书的各批次第一志愿(首轮平行志愿)考生,入学后可获奖学金10000元/生。奖学金发放按《浙江工商大学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三)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录取的学生,高考成绩符合我校章乃器学院选拔条件者,可申请进入章乃器学院学习。
第二十条 经学校确认,各批次第一志愿(首轮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进档考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学校将确保其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
(一) 在高中阶段参加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声乐、器乐、舞蹈、话剧(主持)、曲艺、戏曲类艺术测试并获二级以上证书或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声乐、器乐、舞蹈类艺术特长测试获得A级证书的考生;
(二) 在高中阶段获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网球、田径、武术、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等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的考生。
(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的考生。
(四)正式出版专著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保送生的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成绩。未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和往届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现行学费标准为:普通美术类专业学生学费70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学生学费4400元/生学年,具体实施按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五章咨询联系和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第二十六条 新生录取结果通过浙江工商大学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学校校园网:http://www.zjgs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 zhaoban.zjgsu.edu.cn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0571-28877065,0571—88840567(录取期间用)。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商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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