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于全部招生院校的照顾政策
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6.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7.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含金门、马祖)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8.烈士子女;9.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仅适用于在闽高校的照顾政策
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2、中级以上职称,累计在乡(镇)以下卫生院工作10年以上的卫技人员子女中,报考我省省属医学院校的考生;3、本科提前批或专科提前批录取,第一轮投档时,第一志愿报考师范类专业(含体育、音乐、美术类教育专业)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不含党校、军队院校)的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行学历教育的学校(含学前教育)的教师(含学校在册在编的管理干部)子女和省优秀教育世家的教师子女及在县以下(不含城关)中学、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乡镇文技校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的专职教职员工(含在农村离退休的公办教职员工和民办教师)的子女。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限声乐、器乐、舞蹈三项),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前三名者(报考音乐类专业的不照顾);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或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以上举办的省运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个人前六名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不照顾)。上述可享受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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